炒币风险高 小心钱财“打水漂”
2023-10-20 08:55:02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桑植县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刘璐 | 作者:吴杨慧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8585

桑植融媒10月20日讯(通讯员 吴杨慧)近年来,大量虚拟币公司打着“虚拟币能发横财”的旗号,发行各种虚拟货币,坊间流传的币圈“造富神话”,让炒币进入普通民众的视野,不少人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冲进币圈,结果损失惨重,一夜报“负”。近日,桑植县人民法院芙蓉桥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及虚拟货币的纠纷案。

张某和王某系大学同学,2023年初,张某在得知王某炒泰达币(又称USTD)赚了不少钱后,就将父母为其准备买房的首付款投入炒币。同年4月,因自行炒“币”亏损,张某与王某就通过微信约定,由王某帮忙交易炒作泰达币,并给予营利的10%作为报酬,随即通过平台将12000个泰达币转入王某账户。自5月7日开始,张某要求王某将代持交易的泰达币返还,但王某未予返还。5月中旬,进行交易炒作泰达币的平台被封禁,张某要求王某以人民币偿还或出具欠条未果,于是便诉至法院,要求王某归还欠款86000元并支付利息24000元。庭审中,王某辩称双方不是民间借贷关系,而是委托理财合同关系。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泰达币不具有法偿性,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,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。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的本金及利息,是以2023年5月7日当天泰达币和美元的汇率进行换算,再折算成人民币后得出。因双方交易炒作虚拟币的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行为,本案无论是基于张某诉称的借贷关系,或是基于王某辩称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,亦或是其他法律关系,其损失均不受法律保护,应由张某自行承担,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。

法官说法:

2021年9月15日,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央网信办、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联合印发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,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。比特币、以太币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、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,其不具有法偿性,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。任何法人、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,违背公序良俗的,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。涉嫌破坏金融秩序、危害金融安全的,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。在此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,要树立正确投资理念,增强风险防范意识,警惕虚拟货币诈骗、传销、洗钱等违法行为。不要盲目跟风炒作,时刻警惕投机风险,避免自身财产损失。

(一审:秦福  二审:杨明  三审:吴明波)

责编:刘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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